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一直是農機行業的焦點,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觀點。對于這項強農惠農政策,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還有的提出,希望取消農機購置補貼。
3月3日,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獲悉,經廣泛調研,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裝備制造業排頭兵國機集團科學技術研究院副總經理趙剡水(曾任國機集團旗下中國一拖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再次向全國人大提交農機補貼建議(他提交的其他幾份建議覆蓋保護性耕作、農機科研及義務教育和生育政策等多個領域)。
他在建議中提出,農機補貼是國家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之一,極大地促進了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提高與發展。與此同時,這項政策在具體操作上尚待優化——補貼政策的實施方案和管理模式、資金指標和結算效率、監管機制等方面需要改進。
兩級管理模式:尺度不一造成混亂
農業農村部數據顯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從2004年開始實施,截止2019年,中央財政累計投入2200多億元,支持3500多萬農戶購置機具4500多萬臺(套)。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農機行業影響巨大,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勢必引起關注。
趙剡水直言,農機購置補貼目前采取兩級管理模式,在靈活的同時,存在重復和混亂現象。
首先,農機產品鑒定由部級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接,產品歸檔由各省辦理。這種方式雖然比較靈活,但是存在歸檔標準不一致,歸檔時間滯后或不一致,往往春耕已過,產品尚未歸檔,造成農民不敢購機或購機不知是否有補貼,補貼金額是多少等問題;
同時,各個農機企業根據各省不同要求準備資料,疲于奔命,造成極大的浪費。既然農業部兩站(鑒定站和推廣站)合一,各省兩站也已經整合在一起,是否可以考慮整合資源,取消歸檔環節?
其次,農業農村部制定通用補貼目錄標準,各省依據通用目錄標準限額可以酌情調整,同時制定本省非通用補貼目錄和標準。這種方式考慮到了不同省份的差異性,但是由于各省掌握尺度不同而造成一系列問題:
一是補貼政策三年穩定不變,但是各省可以自主調整,每年調整幅度很大,甚至超過30%以上,“上穩下變”,造成農機企業和用戶無所適從;
二是各省公布補貼實施方案的時間不一,很多省份走完流程,在四五月才公布,這樣就會影響農時;
三是各省不同的補貼標準,再加上補貼資金分配的不均衡,造成跨區購機的行為增多,部分省份又把跨區銷售視為違法違規行為,在農戶中形成一定的混亂。
這種操作方式實質上是,通用目錄“非通用化”,因此通用目錄和非通用目錄還是要把握好“統和分”的結合,通用部分還是要統一管理。
“地方保護”頑疾未解
根據趙剡水的觀察,省級鑒定機構存在對外省企業設置產品鑒定和補貼壁壘問題。
近年來,國內用戶對農業裝備的需求日益多樣,農機產品創新和升級需求日益迫切,產品換型節奏逐漸加快。
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全國農機制造企業“補短板”的熱情日趨高漲,特別是針對經濟作物或小眾作物的機械化產品。
如果是解決異地農機使用短板的創新產品,就需要農機制造企業,在本省農機鑒定機構無法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鑒定的前提下,到其它省份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鑒定。
由于各省農機購置補貼鑒定機構的鑒定經費和資源有限,隨著工作負荷快速增加,近幾年出現了各省鑒定機構普遍拒絕承接外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鑒定的現象,這不利于全國資源共享“補短板”,制約了農機產品的創新發展,也使農民需要的部分農機裝備無法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為農機新產品的應用帶來障礙。
“指標分配不均衡”“資金結算不及時”
按照規定,國家補貼指標都是年初一次性撥付到各市,各市再分到各縣區。因各地區的補貼資金實際需求量很難準確預測,造成一些省市補貼指標不均衡,且相互之間無法調劑補貼指標。
在他看來,這樣就出現了有的市縣區指標用不完而出現剩余,而有的市縣區到當年的7、8月份就用完了,農民因沒有補貼指標無法購機。
2013年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本意是減少農機企業墊資負擔,倒逼資金結算及時到位。而實際情況是農機補貼資金在縣區財政擠占的非常嚴重,這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農民手中資金不足,若想買機具,貸款難度很大,就需要經銷商全部或部分墊付補貼款,而縣區財政部門擠占資金的周期有的長達1年,甚至2-3年,造成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農民手中,也擠占了農機企業的生產資金。
農民是弱勢群體,經銷商也是敢怒不敢言,縣區財政擠占補貼資金,還會造成“權力尋租”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政府部門信譽。必須將補貼資金??顚S?。
在趙剡水看來,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督監管機制仍需完善。
他認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已經建立起一套監督監管機制,一是公布政策和享受政策的用戶;二是農機主管部門的核查;三是對套補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理等。
但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包括各省實施方案及時公布的約束和監管,補貼資金的調劑,資金結算的監管方式,資金擠占的監督和處理,跨區購機是否違法等。
對農機補貼政策的三點建議
(一)兩級管理方式進行合理調整,妥善處理好“統分結合”問題
一是采取部司統一制定補貼標準,各省依據本省情況擇取不同品種執行的方法。同時,加大對新產品的專項鑒定和補貼的支持力度。通用目錄應由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具體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目錄和補貼標準,各省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補貼標準;非通用目錄由農機化司組織主要省份牽頭建立統一的補貼標準,各省遵照執行;各省可以依據本省的不同情況,擇取不同的品種予以執行,每一級部門都要擔負起自己的責任。這樣可以較大程度上解決補貼辦法需要保持穩定,補貼標準需要統一,補貼差造成跨區購買等一系列問題。
二是產品鑒定和產品歸檔環節給予合并優化。目前產品鑒定由部級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接,產品歸檔由各省辦理。農業農村部農機鑒定總站和推廣總站合并后,各省“兩站“也基本整合到位。建議全國共享資源,建立申報統一標準,使獲得產品鑒定證書的農機產品自動具備補貼資格,為基層減負,提高申報效率;也可以解決各省歸檔標準不同、歸檔時間不同帶來的問題。
三是結合農時,提前公布部省實施方案和標準。由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牽頭,在上個年度末,組織完成實施方案和通用目錄的補貼標準的公布(原則上三年不變,保持穩定);同時,組織和監督各省在上個年度末完成非通用目錄補貼標準的公布。使補貼政策接地氣,合農時,起效果,受歡迎。
(二)鑒定機構應大力支持農機企業的發展和創新
建議國家相關部門要求各省鑒定機構不能只鑒定本省企業產品,對外省企業產品設置產品鑒定和補貼壁壘。同時,對各省具備部級農機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給予政策支持,提升鑒定能力和承接外省鑒定項目的積極性。
一是按照農業部對具備部級農機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的審查結果,各類農機裝備選擇3-5家骨干鑒定機構,由中央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農業農村部牽頭負責,提升鑒定機構承接鑒定項目的能力。
二是由農業農村部牽頭,在年度農機購置補貼中預留部分資金,對各省具備部級農機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承接外省農機鑒定項目,給予費用和專項獎勵支持。
三是由農業農村部指定機構接受各農機企業的投訴和舉報,對設置鑒定壁壘的省級機構予以曝光和查處。
(三)建立資金分配和結算的管理約束機制
針對資金難以預測,而資金擠占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他建議:
一是改縣級結算為市級結算或恢復到原來的省級結算。補貼資金撥付程序必須改變,不能讓縣級財政隨意擠占資金,最好恢復到省級財政集中支付給生產企業。
二是建立資金指標和結算速度的掛聯機制。年度補貼資金分2-3批到位,資金結算及時的省份和地區適度增加補貼資金,結算不及時的地區,調整減少補貼資金,調動各省、地區及時結算的積極性。
三是允許跨區銷售或購買農機。只要不銷售到其他國家,都對農民有利,對機械化發展有利,這樣既彌補了資金分配難以預測、分配不均衡的不足,也減少執法部門對違規違法的界定不清問題,集中打擊空買套補國家資金的行為。
四是加強結算速度的監管。國家監察部門應及時介入,杜絕擠占補貼資金的行為,不給“權利尋租”留空間;同時,監督各省、地區資金結算的及時性。